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七台河市鹏宇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冠虎注册资本:0.5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1B3M8L8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欣源小区第二期商服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2087号
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接到我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的投诉:称其在新兴区鹏宇药店购买格华止和开塞露,药店开具的票据与药品不符。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了解到:“举报人姜某萍于2024年4月13日在七台河市鹏宇药店购买了一盒“盐酸二甲双胍片”(药品名称为格华止)和五只开塞露,药店开具的票据与药品不符。”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七台河市鹏宇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阴凉柜后侧小库内有药品盐酸二角双胍片等25个品种,现场均提供不出相关供货资质以及购进票据,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现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对该药店负责人张斌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4年4月18日对该药店法定代表人李冠虎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4年4月26日对药店营业员王振凤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取得了相关证据。于2024年4月22日向涉案药品生产商所在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检查分局复函,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于2024年6月3日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通检查分局复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4、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氟比洛芬凝胶贴膏”3盒、“舒肝解郁胶囊”5盒、“单硝酸异山梨脂片”3盒、“磷酸西格列汀片”6盒、“达格列净片”3盒、“复方甲氧那明胶囊”2盒、“银杏蜜环口服溶液”2盒、“盐酸二甲双胍片”3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5盒、“金水宝片”2盒、“丁苯酞软胶囊”5盒、“复方丹参滴丸”11盒、“盐酸昂丹司琼片”3盒、“硝苯地平控释片”10盒、“盐酸贝那普利片”2盒、“迈之灵片”2盒、“黄葵胶囊”6盒、“尿毒清颗粒”1盒、“和血明目片”3盒、“脑心通胶囊”1盒、“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胶剂”5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2盒、“参松养心胶囊”5盒、“速效救心丸”11盒、“养心氏片”8盒。合计:100,021.00元
100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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