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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艺轩美发形象设计室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WED91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三路256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39号
经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存放的①韵之彩牌VC滋养鲜橙护发素1壶,净含量:4.5升/壶,制造商:广州市韵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5/20,保质期:三年,有效期至2021/05/19;②新海岸染发膏12盒,生产商:广州市新海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00毫升/盒,限用日期:20210322;③原野牌特硬定型发胶1瓶,净含量:350毫升/瓶,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已开封使用,限用日期:2022/09/13。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2020年4月从武汉化妆品批发市场购进的,购进韵之彩牌VC滋养鲜橙护发素1壶,购进价25元/壶,货值金额25元/壶×1壶=25元;购进新海岸染发膏15盒,库存12盒,购进价15元/盒,货值金额15元/盒×12盒=180元;购进原野牌特硬定型发胶1瓶,购进价7元/瓶,货值金额7元/瓶×1瓶=7元;货值金额合计212元。因无法核实过期后使用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韵之彩牌VC滋养鲜橙护发素1壶、新海岸染发膏12盒、原野牌特硬定型发胶1瓶;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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