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露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309717798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一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29
劳动争议
当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余**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1
2020-07-14
(2020)鄂0582民初675号
劳动争议
当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01
2020-11-13
(2020)鄂05民终2041号
劳动争议
当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当环处罚﹝2025﹞7号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100000.00元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
2025-04-16
2
当阳市监处罚〔2024〕97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5月6日对鄂E76309号柴油车按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检测,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编号420500092405061131070401),该车辆为重型栏板货车;5月8日当事人对鄂E21777、鄂E62786、鄂H08Q50三辆柴油车按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420500092405081033380401、420500092405081105550401、420500092405081131430401),其中鄂E21777是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鄂E62786、鄂H08Q50是重型自卸货车;5月15日当事人对鄂H62321号柴油车按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编号4205000924051*****010401),该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5月16日当事人对鄂E32609号柴油车按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编号420500092405161117560401),该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5月20日当事人对鄂FFG166、鄂E20395、鄂E10536三辆柴油车按自由加速法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编号分别为420500092405201454090401、420500092405201118520401、420500092405201124210401),三辆车均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述九台车辆机构授权签字人王枝对检验方法进行了审核,均采用自由加速法检验,审核不能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均为“限重无法进行加载减速”。《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排气污染物检测D.3.3规定:“典型无法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柴油车包括但不限于:1、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或自适应四驱车辆,以及配备有牵引力控制或自动制动系统并且无法手动关闭该功能的车辆;2、行驶速度受限(最高设计速度小于等于50km/h),无法满足加载减速测试要求的车辆;3、轴重超出三轴六滚筒测功机规定承载的车辆;4、无法手动中断电机扭矩输出的柴电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当事人对上述九台车辆选择自由加速法检验不符合该条的规定,只能采用加载减速法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该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