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寺前积宝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宁积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25MA6Y3C5XX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寺前镇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澄烟处﹝2025﹞第83号
2025年9月18日11时18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寺前北街积宝商店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东边库房的床上和黑色塑料袋里依法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卷烟:云烟(紫)6条、好猫(金丝猴)5条、娇子(格调细致)8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1条、延安(软)22条、好猫(金丝猴)27条,共计6个品牌79条卷烟。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澄城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澄烟存通字[2025]第83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宁积宝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5年9月17日去县城挨家挨户看大一点的烟酒店就进去购买了一些紧俏卷烟,随后用黑色塑料袋装上公交车带回我经营的积宝商店进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宁积宝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讲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当事人宁积宝违法进货总额为739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7395元8%的罚款,计591.6元的行政处罚。
591.60元
澄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5-10-09
2
澄市监处罚〔2025〕82号
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澄城县寺前积宝商店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的大今野拉面麻辣牛肉面净含量91克,数量10袋,生产日期:2024年9月22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购进记录。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天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进行改正。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经调查澄城县寺前积宝商店销售的大今野拉面麻辣牛肉面是由送货车进行配送,当事人在2024年10月进购大今野拉面麻辣牛肉面一箱(21袋),未索要供货方资质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大今野拉面进购价1.5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已销售11袋,剩余10袋未销售。超过有效期后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1、没收过期食品
2、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