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菱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祥 | 注册资本:101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4MA2RW57H73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78号圣联香御公馆6幢办83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0
承揽合同纠纷
安徽菱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霍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蜀市监稽特处﹝2026﹞17号
当事人与蜀山区合作化路与太湖路交口的馨怡家园小区物业管理方安徽新亚物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对馨怡家园小区在用的9台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保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至检查时止,馨怡家园小区在用的9部电梯均在有效检验期内,使用登记标志显示使用单位为安徽新亚物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随机对该小区2#楼西单元东梯(电梯编号:0213284)和2#楼西单元西梯(电梯编号:0216789)运行情况进行检查,TT维保系统显示上述两部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维保类型均为半月保。执法人员调取上述两部电梯该维保时段内轿厢监控,均未见维保人员开展维保作业活动且未停梯,监控显示该时间段内电梯一直在正常运行状态,均有居民正常乘坐电梯。经询问及当事人陈述,出现该情况的主要原因系维保人员责任心不强,心存侥幸导致。 因当事人与安徽新亚物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全年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方式为半包,每台电梯维保费用包含维保师傅工时费、配件费等因素,无法精准核算每台电梯半月维保的具体费用,因此,本案违法所得为无法计算。
1;罚款肆万元。
40000.00元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2
合经临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为安徽红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与清潭路交口新年邻里中心项目在用电梯的电梯维保单位,当事人维保记录显示2025年12月19日对该项目小庭院1F-2F东梯、小庭院1F-2F西梯、西侧东梯三部电梯开展了年度维保,但是当日并无维保人员对上述三部电梯实际开展维保工作。因电梯维保合同中未对维护保养和紧急救援服务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3
﹝弋﹞应急罚﹝2025﹞26号
2025年4月23日上午7时40分左右,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柏庄春暖花开小区电梯更换项目内,1名工人不慎随轿厢一起坠落底坑,经120送中医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安徽菱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电梯安装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违反合同约定将电梯拆除分包给宜圣公司,未能督促宜圣公司按照电梯拆除方案进行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对分包的项目施工人员缺乏统一协调管理;对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分包项目开展有效的现场管理,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罚款
510000.00元
芜湖市弋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