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会昌康心缘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桂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3MA35HP9B5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珠兰乡营脑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处罚〔2025〕73号
因当事人会昌康心缘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9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宋小明、邓伟、刘德广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名称:会昌康心缘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5HP9B5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1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豆制品加工、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6073310175,食品类别:豆制品,法定代表人:刘桂发;生产地址:会昌县珠兰乡营脑岗;居民身份证号:36213519761026091X;联系电话:15170701756,邮编:342606。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在辅料库中发现有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烧烤香膏(膏状香精)”(规格:20kg/桶,生产日期:2024年5月11日,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企业: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桶;未开封的食品添加剂“香菇鸡肉膏(膏状香精)”(规格:20kg/桶,生产日期:2024年7月19日,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企业: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桶,均已超过保质期。另发现当事人新增拌料机未申请变更,拌料区域放置于内包区域中;生产现场发现企业工作人员从物流通道进出,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部分产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GB/T22106,未见相应出厂检验报告;其余产品检验报告不规范,检验依据标准非现行有效标准,菌落总数结果不规范;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放置于内包间;企业生产豆腐干和调味豆腐干,实际生产配料不一致,但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一致。豆腐干未如实标注配料表等内容。使用辣椒油树脂未在配料表中标注。经同意,于2025年8月28日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实施了扣押措施,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会市监食强制〔2025〕082801号)1份,2025年9月3日,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会市监食责改〔2025〕090301号)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会市监食限提〔2025〕090301)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市监食当罚〔2025〕090301)各1份;分别于2025年9月29日、2025年9月30日对法定代表人、车间管理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各1份;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会市监食稽查立告〔2025〕001号),因案情复杂,经同意,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会市监食延强〔2025〕092601号),至2025年10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中对涉案的食品添加剂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05月1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持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豆制品加工、销售活动。另发现当事人新增拌料机未申请变更,拌料区域放置于内包区域中;生产现场发现企业工作人员从物流通道进出,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部分产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GB/T22106,未见相应出厂检验报告;其余产品检验报告不规范,检验依据标准非现行有效标准,菌落总数结果不规范;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放置于内包间;企业生产豆腐干和调味豆腐干,实际生产配料不一致,但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一致。豆腐干未如实标注配料表等内容。使用辣椒油树脂未在配料表中标注。经核实,当事人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增加广大消费者的喜好,于2025年5月20日,添加“烧烤香膏(膏状香精)”1.60斤,食品名称:会昌豆干,规格30g/包,生产150包,成本是1元/包(原辅料、水电、人工……等),销售价是1.2/包。货值(销售额)180元,货值180元应认定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进行了召回,由于时间间隔较久,未能召回上述批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烧烤香膏(膏状香精)食品添加剂的会昌豆干。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核,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8月20日《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刘桂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3、《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法人及车间管理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及涉案食品添加剂来源等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及当事人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案件材料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生产记录》《生产企业销售记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元)并没收已开封超过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的食品添加剂“烧烤香膏(膏状香精)”(规格:20kg/桶,生产日期:2024年5月11日,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企业: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桶;未开封的食品添加剂“香菇鸡肉膏(膏状香精)”(规格:20kg/桶,生产日期:2024年7月19日,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企业: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整(¥35180元),上缴国库。
35000.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2
会市监处罚〔2025〕37号
2025年3月13日,广东省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平远县飞龙实业有限公司飞龙超市销售的“康心缘·五香豆干”食品进行监督检验检测。当事人2025年1月17日生产的“康心缘·五香豆干”经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柠檬黄项目(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625),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4月15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广东省平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豆干(批次:2025-01-17)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250005-XBJ30503)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会市监食检告〔2025〕31号)。 2025年3月23日,广东省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梅州市梅县区城东惠生活日用百货店销售的“康心缘·五香豆干”食品进行监督检验检测。当事人2025年1月1日生产的“康心缘·五香豆干”经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检验项目:柠檬黄项目(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145),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4月29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广东省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豆干(批次:2025-01-01)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250111-XBJ30723)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会市监食检告〔2025〕32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30日分别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会市监食责改〔2024〕58号、59号)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会市监食限提〔2024〕58号、5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批次“康心缘·五香豆干”,对已经上市销售的涉案批次“康心缘·五香豆干”进行召回,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将整改召回情况报告我局。当事人向我局提供《食品生产经销台账》《食品召回记录》和《配料领用记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已将“康心缘·五香豆干”(生产日期:2025-01-01)、“康心缘·五香豆干”(生产日期:2025-01-17)全部销售完毕。我局依法于2025年4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案涉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等相关台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至2025年7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督促函》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半成品冷冻库发现1瓶已开封的“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3柠檬色”(规格:500g,生产日期:2021年2月19日,保质期5年),该瓶复配食品添加剂已发霉变质。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3柠檬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6月6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025年7月4日,作出先行处置物品决定。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当事人近2年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11日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豆制品加工、销售,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批次“康心缘·五香豆干”采取订单销售方式,经销商下单后由你(单位)组织生产并销售,两批次的“康心缘·五香豆干”一共生产了4500包,以3元/包的价格销售给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经销商蕉岭县优客粮油商行丘仙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7MA4WRUQM8G),丘仙伟将豆干分销给平远县飞龙实业有限公司飞龙超市和梅州市梅县区城东惠生活日用百货店等店销售,货值13500元,召回商品货值0元,获违法所得计13500元。另核实,当事人已开封使用的“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3柠檬色”1瓶(500g)是2021年4月份从赣州市章贡区赣南贸易广场处购进。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13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元(¥67500.00元),上缴国库。
54000.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