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元兵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35KB2C7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梁西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9
(2025)赣0121民初10182号
追偿权纠纷
李**
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敖**,胡**
南昌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2
(2025)赣0121民初10182号
追偿权纠纷
李**
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敖**,胡**
南昌县人民法院
3
2020-09-11
(2020)赣0112民初423号
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付*,敖**,赵**,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4
2020-09-11
(2020)赣0112民初416号
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敖**,胡**,赵**,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5
2020-08-03
(2020)赣0112民初430号
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付*,胡**,赵**,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6
2020-05-29
(2020)赣0112民初433号
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付*,胡**,胡**,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7
2020-05-28
(2020)赣0112民初433号
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付*,胡**,胡**,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8
2020-05-26
(2020)赣0121民初34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刘**
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9
2020-05-26
(2020)赣0121民初33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李**
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10
2020-05-26
(2020)赣0121民初342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梁**
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8
(2025)赣0121民初10182号
追偿权纠纷
李**
敖春华;胡元兵;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昌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2
(2025)赣0121民初10182号
追偿权纠纷
李**
胡元兵;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敖春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3
2021-06-29
(2021)赣0112执535号之一
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赵**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02
2021-03-11
(2021)赣0112执532号之一
其他案由
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4-02
2021-03-11
(2021)赣0112执39号之一
其他案由
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4-02
2021-03-11
(2021)赣0112执47号之一
其他案由
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1-01
2020-11-09
(2020)粤0308行审9807号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0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21-01-01
2020-11-09
(2020)粤0308行审9726号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21-01-01
2020-11-09
(2020)粤0308行审9779号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0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20-12-10
2020-03-16
(2020)赣0112民初430号
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赵**、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10
2020-03-16
(2020)赣0112民初428号
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赵**、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10
2020-05-27
(2020)赣0112民初432号
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赵**、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4226.9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5〕325号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通过电话联系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要求企业补报年报,并提供正常经营相关材料,督促当事人若长期停业未经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未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或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县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提供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公示年报信息的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县税务局对当事人分别出具了当事人税务信息情况,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无申报记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1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2-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1-12-3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20-07-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