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相中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6745884816A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八里开发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8
(2022)甘0826民初1045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李**
静宁县人民法院
2
2020-08-17
(2020)甘0826民再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凉市成纪村镇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
静宁县人民法院
3
2020-08-17
(2020)甘0826民再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凉市成纪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谭**,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静宁县人民法院
4
2020-08-05
(2020)甘0826民初1834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颉*
静宁县人民法院
5
2020-08-05
(2020)甘0826民初1834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颉**
静宁县人民法院
6
2020-07-23
(2020)甘0826民初1834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颉**
静宁县人民法院
7
2019-10-15
(2019)甘0826民初30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颉**
静宁县人民法院
8
2019-10-15
(2019)甘0826民初304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
静宁县人民法院
9
2019-10-15
(2019)甘0826民初304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静宁县人民法院
10
2019-10-15
(2019)甘0826民初304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吕**
静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30
2023-05-22
(2023)甘0826民初1332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461.21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25
2022-05-17
(2022)甘0826民初1045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367.88元
民事案件
3
2022-05-25
2022-04-27
(2022)甘0826民初82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3-24
2022-03-23
(2022)甘0826民初83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3-01
2022-01-12
(2021)甘0826民初4215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815.31元
民事案件
6
2021-05-21
2021-05-08
(2021)甘0826民初1217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103.12元
民事案件
7
2021-05-21
2021-05-08
(2021)甘0826民初1218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苟*、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6139.76元
民事案件
8
2021-05-21
2021-05-08
(2021)甘0826民初1216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56.14元
民事案件
9
2020-11-09
2020-09-16
(2020)甘0826民再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某、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137739.44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9-05
2020-07-27
(2020)甘0826民初1834号
追偿权纠纷
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4125.5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市监处罚﹝2023﹞121号
当事人将“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转嫁给购房人承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87459元;2、罚款175000元。
175000.00元
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2
(静)市监罚﹝2023﹞121号
经查:2020年6月1日当事人开始修建静宁县建兴山水城,新建商品房1860套,商铺73套。2020年9月份平凉规划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第一次预测绘,测绘成果为房产测量报告书。2022年9月20日建筑主体完工后平凉规划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第二次正式测绘,测绘成果为建筑物平面图。第二次测绘完成后该楼盘从预售楼盘转向现楼盘,可以为业主办理不动产证。2022年6月10日起当事人按照1.26元/㎡的价格开始向静宁县建兴山水城的购房者收取房产分户图和宗地图的测绘费用,至我局检查之日共收取测绘费用35369元。2020年6月1日当事人开始修建静宁县聚贤嘉园,新建商品房420套,商铺43间。2020年8月甘肃天穹地理信息规划有限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第一次预测绘,2021年12月建筑主体完工后甘肃天穹地理信息规划有限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第二次正式测绘,测绘完成后该小区从预售楼盘转为现楼盘,2022年8月11日起当事人按照1.26元/㎡的价格向购房者收取房产分户图和宗地图的测绘费用,至我局检查之日,该小区的房产分户图和宗地图都已画完,共收取测绘费用52090元。综上,当事人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4月13日共收取测绘费87459元。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故房产分户图和宗地图均属房产图集。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之规定,房屋测绘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不由购房者承担。当事人向购房者收取测绘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多收87459元应当退还购房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关于退款的意见。2023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87459元。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我局报送了《关于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情况说明》:由于时间跨度长,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发布《公告》进行退费,在规定期限内无住户来退费。综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上述多收价款。
1.对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对静宁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处以175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87459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262459元,大写贰拾陆万贰仟肆佰伍拾玖元整。
175000.00元
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