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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黑马河乡明惠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3200MA7562KK3M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共和县黑马河乡(政府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共和市监处罚〔2025〕28号
2025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共和县黑马河乡明惠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销售有“舒肤佳”香皂(规格125克,批号8023053792X20260109)5盒,从该产品外包装标识、质地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我局执法人员扫描该舒肤佳产品外包装防伪二维码产品信息显示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当即报请批准,对上述涉嫌商标侵权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共市监市强制〔2025〕2号)及《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编号:2025-市-2)。2025年5月25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共和县黑马河乡明惠超市(经营者韩顺)于2022年3月29日开始营业,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一流动货车购进标注有注册商标“ ”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规格125克,批号8023053792X20260109)10盒,购进后在位于黑马河镇政府所在地共和县黑马河乡明惠超市内销售,销售价为5元/盒。当事人在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方,截止被查处时,已自用3盒,销售2盒,存量为5盒,上述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50元。 针对上述查扣的涉嫌商标侵权产品,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委托广州宝洁公司进行抽样鉴定。2025年6月4日,广州宝洁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经鉴定,于2025年5月24日在共和县黑马河乡明惠超市查获的标有“ ”注册商标的产品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另查明,“ ”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持有人为宝洁公司,核定使用于第3类商品,注册号:10675330,注册日期2013年5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20日,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5月20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4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2025年5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按法定程序实施现场核查的书证; 3.2025年5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按法定程序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4.2025年5月25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5.2025年6月26日,对经营者委托人樊有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6.2025年6月4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和营业护照各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有效注册公司的书证; 7.2025年6月4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原件,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的标示为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规格125g)5盒。 2.罚款150元。
150.00元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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