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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丹砂张林中西医结合诊所(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6MAAJR2NNX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务川县丹砂街道幸福阳光城1-1-1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务市监罚[2025]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张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事项如下: 1.证明本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处于正常诊疗中; 2.证明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迪施力”盐酸罗哌卡因注射液(国药准字H20133178,批号7B240501-1)、“寿牌”亚甲蓝注射液(国药准字H32024827,批号2312012)、“妫水莲”消痔灵注射液(国药准字Z11020605,批号231101)的进货票据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和扣押药品的种类、数量; 证据五: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收集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提供不出进货票据的事实; 证据六:《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的事实。 2025年3月13日,本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务市监罚告〔2025〕9号),并于当日依法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罚款3.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0元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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