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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漠河县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27233334123027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36区1号楼西4单元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兴邮处﹝2025﹞4号
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兼直接负责人员李勇处以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罚款
6000.00元
大兴安岭地区邮政管理局
2025-07-15
2
漠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8号
塔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漠河县分公司营业厅内2 具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隐患问题。
2023年10月13日,漠河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按照大消〔2023〕41 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要求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塔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漠河县分公司营业厅内2 具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大队监督员依法填发了〔2023〕第1037号《消防 监督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漠消即字〔2023〕第0052 号)责令该场所立即整改。塔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漠河县分公司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黑龙 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二条,对照《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 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表格002-1表格,该单位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属 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塔河县韵达快运有限公司漠河县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漠河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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