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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铭远汽车维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莎茹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3MA0Q5DUUX4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110国道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当事人在实施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时对小型客车(九座及九座以下)按路程远近等实际情况跟消费者协商定价。巴发改费发〔2018〕226号《关于明确全市清障施救服务费和停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规定及标准是:所有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小型客车(九座及九座以下),拖运一次最高收费600元,当事人高于政府指导价收取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当事人在2023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5日期间对小型客车(九座及九座以下)在实施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时共收取了12次费用,每次收取800、1000、1200元不等,收取800元8次,多收取了(800-600)×8=1600元,收取1000元1次,多收取了(1000-600)×1=400元,收取1200元3次,多收取了(1200-600)×3=1800元,共多收取了1600+400+1800=3800元,故违法所得3800元,当事人因电脑系统原因没有保存两年内的全部数据,只能提供部分收费明细及发票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客户多付的价款3800元退还给客户。当事人按照要求于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10日在其公司院内显著位置张贴退费公告,截止2025年11月11日公告期满,未有客户前去办理退款,该公司无法向客户退还多收取费用3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8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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