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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苗苗蔬果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攀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2MA4E3XGM5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市西陵区中南路81号三峡果蔬交易中心市场六1032#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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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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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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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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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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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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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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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133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产品红薯经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其中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01mg/kg,实测值为0.045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上述被抽检的红薯,系当事人于2026年5月29日购进26.67kg,购进单价为3.6元/kg,销售单价为5元/kg。截止2026年7月1日已全部销售(含抽检样品)。故认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33.35元,违法所得133.35元。 还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于2026年5月29日向供货商宜昌市伍家岗区斌振蔬菜商行微信转账96元的记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2026年5月27日、5月28日、5月31日由宜昌三峡物流园有限公司出具的《宜昌三峡物流园速检中心快速检测报告》,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3.35元。对于当事人涉嫌未落实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3.35元; 3.罚款500元; 合计罚没款633.35元。
500.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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