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千寻捷投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常凯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CUB20R2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永乐西路725号4-1-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6
(2025)浙02民初156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周**
宁波千寻捷投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2-04
(2026)浙02民终256号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千寻捷投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1-17
(2025)浙0203民初23292号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宁波千寻捷投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5-10-27
(2025)浙0703民初73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尼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千寻捷投科技有限公司,张*,王**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7
(2025)浙0281民初110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姚市琅建电子有限公司
张*,宁波千寻捷投科技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1
(2025)浙02民初156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周**
宁波千寻捷投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5﹞40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1688平台的“深圳市龙华区指尖密语化妆品商行”下单购入化妆品jviv卸甲胶,并通过平台聊天加了“快乐心飞”微信,在微信中约定购入单价为1.50元/瓶(不包邮)。而后从2025年1月开始陆续从上述“快乐心飞”处购入生产日期为2024.12.1、标称生产企业为佛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jviv卸甲胶1100瓶,购入价格为1.60元/瓶(包邮)。当事人购入上述化妆品jviv卸甲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而后当事人在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鹿芽DEERBUD官方旗舰店”上以至少3.9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5月16日,根据国家抽样检验任务,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在上述“鹿芽DEERBUD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上述批次的jviv卸甲胶进行随机抽样并检验。2025年7月2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HC202500904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jviv卸甲胶的1,2-二氯乙烷的检验结果是56.6μg/g,二氯甲烷检验结果是8.52×105μg/g,苯的检验结果是405mg/kg。而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在《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的《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中,属于化妆品禁用原料;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3年第41号)》的规定,化妆品禁用组分苯的管理限值为2mg/kg,即苯的含量应≤2mg/kg。上述两个公告的内容皆纳入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明显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至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第三次接受本局询问时,已销售1056瓶上述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化妆品jviv卸甲胶,销售额共计7998.80元;尚库存13瓶上述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化妆品jviv卸甲胶,按最低销售价格计算,库存金额共计50.70元;另有31瓶在当事人销售过程中破损损耗。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8049.50元,违法所得共计6309.20元。库存的13瓶上述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化妆品jviv卸甲胶已于2025年11月5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1日办理了住所的变更登记,当事人已不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入化妆品jviv卸甲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jviv卸甲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涉案化妆品检测出来的在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二氯甲烷浓度较高,限量使用的苯的浓度超限量200多倍,且当事人未尽进货查验义务,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309.20元,并处罚款2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购入化妆品jviv卸甲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jviv卸甲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涉案化妆品检测出来的在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二氯甲烷浓度较高,限量使用的苯的浓度超限量200多倍,且当事人未尽进货查验义务,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309.20元,并处罚款25000元。
35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