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金楠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杰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H66KQ5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大沽塘路19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3
2022-08-10
(2022)浙02民初78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鲁**与上海润月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63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3月初,浙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当事人口头约定,委托当事人生产一款型号为JN-015D的指南车充气泵启动电源一体机。而后当事人在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按某公司要求擅自生产配有USB通用输出接口的案涉指南车充气泵启动电源一体机,并配有4块容量为1500mAh的锂离子电池,具有汽车电瓶应急启动、照明、SOS示警、给移动设备充电、给12V车载设备供电、轮胎充气6个功能。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移动电源(0914)适用范围的决议》对移动电源的定义“质量不超过18kg,包含额定容量大于600mAh的锂离子电池和/或电池组,具有交直流输入/输出的可移动式电源。”,上述产品属于CCC认证范围,需获得CCC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23年第10号),新纳入产品(移动电源)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在2024年8月1日以后向某公司销售未通过CCC认证的案涉指南车充气泵启动电源一体机100个,成本价为87元/个,销售价为90元/个,货值金额为90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模块,未发现当事人有相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已取得产品型号为JN-015D、JN-8122、JN-8113的充气泵启动电源一体机的CCC认证证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带移动电源功能的指南车充气泵启动电源一体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取得CCC认证证书,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二、罚款4500元,罚没款合计48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带移动电源功能的指南车充气泵启动电源一体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取得CCC认证证书,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二、罚款4500元,罚没款合计4800元。
45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