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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苏村文平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文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23MA6YA8PD0X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苏村镇陈村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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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烟处﹝2024﹞第2号
2024年01月09日13时01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王勇江,刘凯等四人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苏村镇(大荔县苏村文平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孙文平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其卷烟存放地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好猫(猴王磨砂)128条、好猫(金猴王)100条,合计2个品种228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大荔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荔烟存通字【2023】第001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孙文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孙文平由于自己商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逐在城区和乡下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孙文平所陈述的上述卷烟依据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第四条;《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孙文平违法进货总额为:2158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照片、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本案当事人孙文平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货值21580元的10%罚款2158元的行政处罚。
2158.00元
大荔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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