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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南平镇新建街胡平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BPKAK2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南平镇新建路1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262号
据当事人述称,2022年4月、2022年6月,当事人分两次从公安县韦程杂货店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批次为20220403、20220610的“海天”牌红烧酱油各5瓶,购货金额为50元;2022年10月、2023年1月分两次从公安县韦程杂货店以3元/瓶的价格购进批次为20220930、20230110的“吉匠”牌番茄沙司各5瓶,购货金额为30元,上述食品购货金额共计8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按照规定进行了进货查验,并保存了供货者提供的进货票据。尔后,当事人将上述食品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止2024年8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6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海天”牌红烧酱油8瓶,销售金额为48元;以5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吉匠”牌番茄沙司7瓶,销售金额为35元,以上合计销货款83元,获利22元。上述剩余“海天”牌红烧酱油2瓶,“吉匠”牌番茄沙司3瓶尚未销售,因超过保质期被本机关检查发现并依法查扣。2024年9月15日,当事人已与投诉人自行和解。 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及时发现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致使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售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案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涉案货值金额为27元。由于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67之从轻处罚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番茄沙司、2瓶海天红烧酱油; 2.并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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