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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782603075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101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30
(2020)吉0103民初3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
赵**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
2020-06-28
(2020)吉0103民初6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
闫**,闫*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8-22
(2020)吉0103民初3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
闫**,赵**,魏**,谷**,闫*,魏*
执行文书、拍卖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01-07
(2020)吉0103民初3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
赵**,闫**,谷**,魏**,魏*,闫*
裁判文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3
2020-09-29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
赵**,闫**,谷**,魏**,魏*,闫*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4
2020-03-24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
闫**,闫*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9
2021-11-30
(2021)吉0103执1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闫**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2-26
2021-02-22
(2021)吉0284执3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与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9-30
2019-09-06
(2019)吉0284民初17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048.8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8-31
2019-08-07
(2019)吉0381民初20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与闫**、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6-28
2018-06-22
(2018)吉0381民初2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与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1-07
2017-10-11
(2017)吉0381民初3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与闫**、赵**、魏**、谷**、闫*、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5-10
2017-04-13
(2017)吉01民终1810号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与郭**、吕**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01-09
2017-01-09
(2016)吉0103民初209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吕**与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4970.74元
民事案件
9
2016-12-15
2016-12-15
(2016)吉0103民初3073号
劳动争议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与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12-15
2016-12-15
(2016)吉0103民初3073号
劳动争议
吉林省恒发肥业有限公司与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238号
1.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05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掺混肥料生产及销售,当事人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产品品种含掺混肥料。2025年2月20日,长岭县艳俊化肥经销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处采购了2025年2月20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9-19-19含氯(中氯)总养分≥57% 40kg/袋九州丰牌掺混肥料共125袋。当事人于当日以3220元/吨的价格售出,并在生产时履行了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结论为合格。 2.该批次产品在长岭县艳俊化肥经销有限公司经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因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3.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案涉货值金额共16100元。经计算,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成本为3158.48元/吨,违法所得共计16100元。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掺混肥料生产及销售,当事人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产品品种含掺混肥料。2025年2月20日,长岭县艳俊化肥经销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处采购了2025年2月20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9-19-19含氯(中氯)总养分≥57% 40kg/袋九州丰牌掺混肥料共125袋。当事人于当日以3220元/吨的价格售出,并在生产时履行了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结论为合格。该批次产品在长岭县艳俊化肥经销有限公司经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因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案涉货值金额共16100元。经计算,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成本为3158.48元/吨,违法所得共计1610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货值较少,案发之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故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7(较轻)“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下的:”对应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办案机构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12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7370.00元。
1127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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