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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齐泰佳合和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宏娟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MACJ1GBM5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名日星城7号楼门西第一门(南三西二)(西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95号
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在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欧氏牌独一味软胶囊(生产厂家:江西欧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0.5mg×24粒,生产日期20251127,生产批号10251110,有效期至202710)5盒;于2026年7月2日在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密之康牌三七伤药片(生产厂家: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36片,生产日期20251109,生产批号251109,有效期至202710)3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1日对齐齐哈尔市齐泰佳合和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执业药师王瑶在岗执业,当事人所销售的处方药欧氏牌独一味软胶囊(生产厂家:江西欧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0.5mg×24粒,生产日期20251127,生产批号10251110,有效期至202710)1盒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执业药师王瑶在岗执业,当事人所销售的密之康牌三七伤药片(生产厂家:吉林省密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36片,生产日期20251109,生产批号251109,有效期至202710)1盒仍未凭处方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欧氏牌独一味软胶囊1盒及密之康牌三七伤药片1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药品的批号、效期、生产日期、进价、进货数量、进货价格。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合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经局党组成员的集体讨论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一千元罚款。
1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