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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同心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母庆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2MA19BLE11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北九街四委二组(黑龙江肇东华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5〕9号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该厂正在生产鸡蛋糕,未生产长白糕。现场未发现库存代销成品长白糕,发现长白糕包材1820袋(250g/袋)。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对经营者母庆光关于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因涉案食品包材是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外的文字错误,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1):“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的规定,包装可以通过加贴、补印的形式予以更正后继续使用,为帮助企业减少因标签不合格带来的损失,对长白糕包材1820袋(250g/袋)不予以扣押。当事人提供了长白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销售票据三份。该厂未按规定建立食品生产记录,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2025年4月17日、4月29日,5月6日,我局又接到投诉举报关于肇东市同心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长白糕的标签上的配料无铝双效泡打粉未展开标注每种食品添加剂,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以上投诉举报线索到肇东市同心食品厂再次对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情况对经营者母庆光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了销售票据两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按照2014年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长白糕在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未对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原始配料进行标识。当事人采用以销定产的方式生产涉案食品,销售价格为3元/袋,分别于2025年2月9日,生产的长白糕共28袋,于当日全部销售给肇东市鑫祥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84元;2025年3月15日,生产的长白糕共48袋,于当日全部销售给肇东市鑫祥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144元。2025年4月14日,生产的长白糕共104袋,于当日全部销售给肇东市鑫祥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312元,违法所得312元;2025年4月18日,生产的长白糕共52袋,于当日全部销售给肇东市鑫祥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156元;2025年4月24日,生产的长白糕共32袋,于当日全部销售给肇东市洋琦食品经销部,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96元;共计货值金额792元,违法所得792元;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丰塑料包装制品厂订购2000袋(250/袋)包材,现剩余1736袋(250/袋)。当事人提供了5份销售票据,食品检测报告,未提供食品生产记录,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母庆光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 ,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涉案食品的销售时间和销售数量。 5 肇东市鑫祥商贸有限公司询问笔录2份,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92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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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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