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天鹏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邦金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MA779UQ45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京通大道111号众一国际机电汽车城机电区3栋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07
(2024)新3201民初5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天鹏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
和田市人民法院
2
2024-03-19
(2024)新3221民初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天鹏商贸有限公司
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县人民法院
3
2024-03-16
(2024)新3221民初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天鹏商贸有限公司
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5
2023-06-16
(2023)新3226民初76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和田天鹏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百益信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6〕25号
你公司2020年12月记-9号记账凭证中发现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500193130;发票号码为:07110963-7110967,发票金额:442477.87元;税额:57522.12元;价税合计:499999.99元;货物名称:*配电控制设备*配电箱、*电工仪器仪表*多功能电力仪表、*电工仪器仪表*控制与保护开关、*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铜排、*电力电容器*自愈式并联电容器、*电力电子元器件*配电柜、*电线电缆*电缆电线),开具给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资金流方面:2021年02月22日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尾号9817)向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尾号0306)499999.99元,经检查发现,2021年2月22日袁梅(天鹏商贸法定代表人曾邦金的妻子)通过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尾号1373)转账450000元到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仲挺个人建设银行卡(卡号:尾号5038),资金回流比例达到90%。询问袁梅和张仲挺后,两人均声称上述转账为前期张仲挺垫付的货款,因此在收到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将部分资金通过个人建行账户转给了张仲挺,但双方均无法提供前期垫付资金相关证据。
货物流方面:天鹏商贸会计帐簿资料中未发现与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的货物流出库入库记录及运输相关凭证资料,企业限期内也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资料。
综上所述,你公司与购货方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99999.99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2020年12月17日开具给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
证据2.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虚开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30
2
和税稽罚〔2025〕55号
你公司2022年4月第0004号记账凭证及附的原始凭证中发现了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腾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4403214130,发票号码:21455109,货物名称:*计算机配套产品*硬盘,金额20169.03元,税额2621.97元,价税合计22791.00元)。
资金流方面: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发现2021年11月8日,你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通过对公账户向深科腾公司对公账户转账22791.00元。5月7日,深科腾公司收到款项后扣除6%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给实际销售方郑本喜个人账户。
货物流方面:你公司有实际货物购进,但是与深科腾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与开票方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4403214130,发票号码:21455109,货物名称:*计算机配套产品*硬盘,金额20169.03元,税额2621.97元,价税合计22791.00元)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05
3
和税稽罚(2025)43号
你公司2022年4月第0004号记账凭证及附的原始凭证中发现了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腾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4403214130,发票号码:21455109,货物名称:*计算机配套产品*硬盘,金额20169.03元,税额2621.97元,价税合计22791.00元)。 资金流方面: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发现2021年11月8日,你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通过对公账户向深科腾公司对公账户转账22791.00元。5月7日,深科腾公司收到款项后扣除6%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给实际销售方郑本喜个人账户。 货物流方面:你公司有实际货物购进,但是与深科腾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与开票方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4403214130,发票号码:21455109,货物名称:*计算机配套产品*硬盘,金额20169.03元,税额2621.97元,价税合计22791.00元)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