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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好一个美甲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亚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EFCXBB1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3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369号
经查,上述“紫色舒缓膏”为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美甲美睫纹绣美容行业的博览会上购进,进购数量5支,进购价格20元/支。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该产品主要用于纹眉前,每侧眉毛取黄豆大小的膏体,涂抹于眉毛部位,敷20分钟后清水擦洗干净,起到舒缓作用。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产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以及产品的性质。执法人员通过翻译对产品标识内容翻译如下:“源自韩国”、“使用说明:眉毛纹身:清洁后涂上厚度为2cm左右的膏体,15分钟后擦干净即可纹身,稳定顾客情绪,全程无痛,操作顺畅;眼睛:睫毛清洁后用棉签浸泡在眼睑上,反复擦拭睫毛末端3分钟,或涂抹8分钟左右,不要用纸巾遮盖。绝对不要流入眼睛。让顾客的情绪平静下来,无痛苦地进行操作”。经查,当事人纹眉项目售价398元/次,使用“紫色舒缓膏”不额外收费。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美甲美睫纹绣美容行业的博览会上另购进“蓝色舒缓膏”(印有英文的蓝色产品)1支,进购价格20元/支,销售1支,售价40元/支。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台账及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可计算的违法所得为20元。
因“紫色舒缓膏”检出利多卡因、丁卡因成分,该产品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之定义。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等进货凭证及相关台账,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紫色舒缓膏”为纹眉项目配套服务,不单独销售,决定以进货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00元,“蓝色舒缓膏”货值金额以销售价格计算为40元。综上,货值金额总计14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紫色舒缓膏”1支(已开封);3.没收违法所得20元;4.处罚款人民币420元。
42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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