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宇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0568861217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宇佳园27#-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110号
你公司接收延川县延川亿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川亿兴)2021年10月至1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货物名称:*汽油*车用汽油,发票代码:6100211130,发票号码:03796418-03796420;发票代码:6500182130,发票号码:03775798-03775815、03775724-03775729、03775841-03775845、03775881,发票金额19,057,029.37元,发票税额2,477,413.81元,价税合计21,534,443.15元。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延川亿兴对公账户转款21,534,443.15元,未发现资金异常。 根据你公司情况说明:此项业务由你公司原业务员李某与延川亿兴工作人员常某联系并签订购销合同,现李某已离职,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无法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附件证据资料载明,延川亿兴向你公司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综上,你公司接收上述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你公司情况说明,购销合同复印件,资金流水,成品油入库单复印件,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复印件,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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