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姜丰渔具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国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EU6DD6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双碾子村2组076号1栋1单元1层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在仙桃市毛嘴镇办理营业执照并于2021年10月开始经营网店“仙桃市姜丰渔具厂”,该网店由当事人制作,并未产生任何费用,因当事人经营不善,于2024年将网店经营地迁至仙桃市张沟镇,于2026年1月8日进行地址变更。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8号在所经营的网店“仙桃市姜丰渔具厂”内上架一款名为“歪嘴丸世夜光钩”的鱼钩,并于商品属性处宣称有“实用新型专利”,该商品当事人未获得专利,且无相关专利证书,并在相关商品处未上传相关专利证书。当事人于2026年1月5号将上述商品属性处“实用新型专利”自行进行了删除,截止删除时,该商品共计成交5800件,单价为0.08元,实际销售额为46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10月15日生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利用互联网做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