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前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3787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6
(2021)渝0151民初32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柏*,柏*,王**,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
2021-07-06
(2021)渝0151民初32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柏*,王**,柏*,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3
2021-07-06
(2021)渝0151民初32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柏*,王**,柏*,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4
2021-07-06
(2021)渝0151民初32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柏*,柏*,王**,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5
2020-10-10
(2020)渝0151民初532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张*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6
2020-05-22
(2020)豫民终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20-05-22
(2020)豫民终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8
2020-02-06
(2020)豫民终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0-02-06
(2020)豫民终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10
2019-11-0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柏*,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祝**,柏*,祝*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8-1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柏*,柏*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2
2021-10-14
(2021)豫民终11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11
2021-11-24
(2021)渝0151民初32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316071.75元
民事案件
3
2022-02-11
2021-11-25
(2021)渝0151民初32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柏*,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687561.02元
民事案件
4
2022-02-11
2021-11-23
(2021)渝0151民初32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1006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2-11
2021-11-22
(2021)渝0151民初32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柏*,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105890.63元
民事案件
6
2019-10-24
2019-09-12
(2019)渝0107民初1649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重庆五辉超市(普通合伙)重庆市铜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处字(2023)184号
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将挂面包装好后不据实标注生产日期,而是等有订单后再将销售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30491.97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