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春映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MA7FBW588T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515号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003753号
当事人上海嘉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成立起,开始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515号1幢从事餐饮服务(大型饭店)经营活动,主要承接各类宴席。2025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在热加工烹饪场所查见的已拆封的三款复配着色剂,当事人用于菜品“鲍汁肉末辽参”和“清炒虾仁”。其中,超过保质期的“果绿色”复配着色剂,用于菜品“鲍汁肉末辽参”中土豆泥的调色。经查,当事人使用三款色号复配着色剂,“果绿色”复配着色剂配料含有4%柠檬黄黄作为主要着色成分、“橙黄色”复配着色剂配料含有4%日落黄作为主要着色成分、“大红色”复配着色剂配料含有4.2%胭脂红作为主要着色成分。根据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大红色”复配着色剂配料中的“胭脂红”,作为着色剂允许的使用范围中不包括土豆泥。根据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2025年6月12日在热加工烹饪场所查见的已开封的“大红色”复配着色剂,用于菜品“清炒虾仁”中的土豆泥调色。当事人厨师负责上述着色剂的采购、保管和日常领用。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进货单据等索证索票资料,无法对原料肉制成的菜品货值金额准确计算,故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计。菜品价格包括在每桌宴席的总价之内,无法区具体菜品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未进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实际按照1滴/250g自行调配着色液(1滴复配着色剂介于0.05-0.1g之间,添加量为0.02-0.04%)。未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案发后,当事人承诺停止使用过期着色剂以及超范围使用着色剂的行为。主动整改,自行销毁过期食品原料,完善食品原料管理和索证索票制度。
罚款5.000000万元,警告
50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