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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桂大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国锋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3MAD40X3K7J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荣军路104号1、2、3层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卫传罚〔2026〕2号
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处以800元罚款。
800.00元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4-27
2
鱼峰市监处罚﹝2025﹞267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事医学诊疗服务。涉案医疗器械与其他有效期内的产品混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医学检验室”的“医疗用品柜”中。过期的第一类医疗器械:1.一次性无菌采样拭子50支(型号:男用,规格:C-1,生产批号:2206001,生产日期:20220610,有效期限:202405,生产厂家: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浙药监械生产许20100193号,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编号:浙台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8号),进货价为0.2元/支。2.一次性使用微量采血吸管4筒(规格:10-20ul,数量:400支/筒,生产日期:20170504,有效期:20200503,生产厂家:淄博来绪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号:鲁淄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11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鲁淄械备20160086号(更)),为检测试剂的配套产品不单独销售,没有进货价格。3.丹峰牌一次性使用采样器100支(型号:KQ-1型,生产批号:20230728,失效日期:20250727,生产厂家:江苏科达实验器材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苏镇械备:20200081号),为检测试剂的配套产品不单独销售,没有进货价格。过期的第二类医疗器械:1.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手套1包(规格:50双/包,批号:20210106,失效日期20230105,生产厂家:江西恒生实业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70200号,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52140239),进货价为0.8元/包。2.医用棉签12袋(规格:12cm,生产批号:22090208,有效期至20240901,生产厂家:南昌飞翔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赣药监械生产许20150024号,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72140026),进货价为0.55元/袋。3.华鸿牌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10盒(型号:26G/I型,生产批号:1906112,生产日期:2019.07,使用期限:2024.06,生产厂家: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津药监械生产许20110346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津械注准20192220126),为检测试剂的配套产品不单独销售,没有进货价格。4.一次性使用帽1袋(规格:机制圆帽20支大号,生产批号:2002060449,生产日期:2020年02月03日,失效日期:202
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12000元。对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建立并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过期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12000元。
12000.00元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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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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