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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康(武汉)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柯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MA49N89W9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6栋3层0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当事人为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1、2024年11月-2025年5月,当事人“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色谱法)”收费标准为24元/项,其在开展该项目检测时,应收24元/项,实际收取54元/项、60元/项费用,违法所得15元。 2、2023年1月-2025年4月,当事人在开展“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时,实际开展135元/项的化学发光法检测,按照208元/项的荧光免疫法收费,违法所得68.55元。 3、2023年1月-2025年2月,当事人在开展“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 、“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HBcAg)”检测时,实际开展5元/项的“酶联免疫法”检测,按21元/项的“化学发光法”收费,违法所得2481.76元。 4、2023年1月-2025年4月,当事人未对患者开展“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HBcAg)”检测,收取21元/项“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HBcAg)”费用,违法所得727.36元。 5、2023年1月-2025年6月,当事人未对患者开展“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手工法)检测,收取6元/项“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手工法)检测费用,违法所得为241.72元。 6、2023年1月-2025年5月,当事人实际开展2元/次的“葡萄糖测定”(床边血糖仪检测法),按照8/小时的“电脑血糖监测”标准收费,违法所得为157.01元。 7、2023年1月-2025年4月,当事人未对患者开展“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检测,收取患者10元/项“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费用,违法所得为115.11元。 8、2023年1月-2024年12月,当事人未对患者开展“全血细胞计数”,收取5元/项“全血细胞计数”费用,违法所得为270.9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第2、3、6 项不公平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707.32元。 2.当事人上述第1、4、5、7、8项不正当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70.18元。 合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077.5元。
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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