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众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远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PD3W6Q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南阳庄二街二巷11号(空港花都)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5〕190号
经查明,当事人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其主要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经广州市花都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后出具《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LE-***********),该通知书显示“该秤体无出厂铅封,不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第6.1条计量安全性规定中有关铅封的要求;该秤为非法改装秤;拆开显示仪表,发现其内部有接收无线信号的可疑装置,且现场发现遥控器一个,按遥控器上的按键,其显示仪表上的秤量示值发生改变;有欺骗性使用的特征,不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第6.1条计量安全性规定。”,该计量器具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涉案台秤(型号:TGT-500型)用于经营,构成使用擅自改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收款单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2025年3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5〕1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使用擅自改动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涉案计量器具1台(型号:TGT-500型)和遥控器1台,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