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久恒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美玲 | 注册资本:6.78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C6PRY27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宽城区庆丰路以南、九台路以东郡望安石16号楼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7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久恒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宽城区庆丰路以南、九台路以东郡望安石16号楼103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吉DA4311579,有效期至:2028年2月8日。经营范围:(二级)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限制类药品及血液制品除外。
2025年3月4日,本局接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奥美拉唑肠溶胶囊销售情况的函》,称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销售给当事人的10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企业: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903,规格:20mg*30粒/盒)为劣药,该批次药品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为不合格药品(溶出
度及耐酸力不符合规定,具体如下图):
当事人电脑销售记录显示其未销售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表示该药品购进后均未销售,全部由自己家人服用。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任何材料。2025年5月7日,本局向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鉴别涉案药品是否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正规购进,2025年6月5日,经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当事人供货方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其销售给当事人涉案药品时开具了随货同行单和税务发票,并提供了涉案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表明当事人的涉案药品是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正规购进,销售价格为9.00元/盒,涉案药品共10盒,故违法所得为90.00元。
经查:2025年3月4日,本局接到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奥美拉唑肠溶胶囊销售情况的函》,称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销售给当事人的10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企业: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903,规格:20mg*30粒/盒)为劣药,该批次药品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为不合格药品(溶出度及耐酸力不符合规定,具体如下图):
当事人电脑销售记录显示其未销售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表示该药品购进后均未销售,全部由自己家人服用。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任何材料。2025年5月7日,本局向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鉴别涉案药品是否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正规购进,2025年6月5日,经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当事人供货方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其销售给当事人涉案药品时开具了随货同行单和税务发票,并提供了涉案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表明当事人的涉案药品是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正规购进,销售价格为9.00元/盒,涉案药品共10盒,故违法所得为9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劣药和未履行购销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购销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否,请批示。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