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双版纳盛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来志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0MA6P59FQ0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泐大道75号山水云天1幢A-35号-60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08
(2021)云2801民初2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景洪亿宝网络配件经营部
西双版纳盛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景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处罚〔2026〕6号
当事人:西双版纳昆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560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详见附件) 为保障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2025年9月8日,本局通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目,发布了《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清理吊销连续2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592户企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要求公告名单内企业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本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委托中国邮政(EMS)对西双版纳昆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566户企业分3批对企业住所进行邮寄投递送达和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西双版纳昆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592户企业连续2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9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西双版纳昆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560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西双版纳昆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560户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和最近年报公示信息表,证明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主体资格和最近年报公示情况。 2.企业经营异常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关于邮件无法投递情况的说明函》和(EMS留存邮寄凭证+退件凭证),证明两次邮寄投递核查函无人签收情况。 4.《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实地核查情况。 5.《提示性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发布信息截图,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等,证明我局已公告通知相关企业到我局书面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2026年2月5日,本局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西罚告〔2026〕1-56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放弃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和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通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针对公司)特别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法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针对非公司企业)特别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0.00元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1-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1-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