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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何市镇王谦烧烤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谦注册资本:3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424MABMP6WK7X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九江市修水县何市镇马场新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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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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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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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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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水市监食处罚〔2023〕75号
修水县何市镇王谦烧烤店负责人王谦于2023年02月06日购进“乌苏啤酒”2箱(12瓶/箱),购进价格为63.64元/箱,涉案21瓶已于2023年06月17日超过保质期,故货值金额111.37元;于2022年10月10日购进“劲霸青芥辣调味料”50支,购进价格为205.8元/50支,涉案26支已于2023年05月28日超过保质期,故货值金额107.02元;共计218.39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7月0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修水市监食限提〔2023〕75号”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台账及食品原材料的使用记录,至2023年07月10日当事人依旧无法提供,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物品货值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但当事人为餐饮经营者,所以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中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其行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故建议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4000.00元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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