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惠水县大家子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建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1MAD97UUU5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惠水县断杉镇八大村镇居委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4]473号
经查明,2024年2月2日,惠水县大家子购物中心向贵阳华丰市场的思伟食品批发部订购了一批商品,其中包含有“大黄米”黑芝麻汤圆和“余鸿利”风味羊肉串,由该批发部送货到店。“大黄米”黑芝麻汤圆规格:1×20,数量:2件,生产日期:20230626,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思念食品(河南)有限公司。进价5.5元/盒,零售价10.8元/盒。至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超市检查时,核实投诉人购买了2盒,销售价款21.6元。店内有9盒“大黄米”黑芝麻汤圆存放在冷冻柜待售。“余鸿利”风味羊肉串,数量:20串/包,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河北康品汇肉类加工厂,进价1.2元/串,零售价1.5元/串。至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店内有11串(计量称重0.25kg)“余鸿利”风味羊肉串存放在冷冻柜待售。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113.7元,售出超过保质期食品2盒,违法所得1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已经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涉案食品照片2页共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5.经营者谭建飞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6.受委托人徐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格、数量。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2
惠市监罚[2024]384号
当事人为了经营需要,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24年5月25日向贵阳市三桥批发市场北区1栋971号的“诚隆贸易”购进货值净额671元的10个品种的散装食品在当事人场所内销售。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当事人仍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手续。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8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由于当事人未记录详细销售账目,所以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2023年12月29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事实。 5.进货凭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货来源的。 6.经营者谭建飞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7.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来源的事实。 8.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3
惠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0号
2024年2月27日8时,大队接到举报投诉称:惠水县大家子购物中心未办理消防证无证营业。大队消防监督员于2024年2月27日16时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惠水县大家子购物中心(地址:惠水县断杉镇摆惹村上摆组73号;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建飞;身份证号码:332501********2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31MAD97UUU5W)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给予惠水县大家子购物中心(经营者:谭建飞)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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