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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刀区丝苗煲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晓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04MA4E5D0A1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惠泽园社区交通村宏城D栋12------13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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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7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当事人的操作台下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食品从进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时就已经超过保质期,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该操作台下的食品处于随拿随用的状态,操作台下未过期与过期食品混放,未对过期食品予以任何警示标志,容易导致误拿误用,存在较大安全及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隐患,应当认定为其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已开启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海天的醋陈酿醋,剩余称重重量为2.42kg。
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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