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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赣西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凌振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13MA7FUUK14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樟里村沙里塘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市监处罚〔2026〕72号
2026年4月11日,当事人因掺杂92号车用汽油到95号车用汽油罐内,导致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汽油95号(国VIB)“研究法辛烷值(RON)”检验结果为92.8,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国VIB)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6年4月13日监督抽查时,上述不合格的95号车用汽油的抽样基数为5500升。至2026年4月18日,以8.71元/升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车用汽油95号(国VIB)1罐; 2.没收违法所得47905元; 3.罚款31138.25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79,043.25元上缴国库。
31138.25元
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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