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益招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庆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78X99D5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东戈壁二街229号君威景苑16+25幢第9层2单元90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64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招投标代理机构,其开展的招投标业务采取“线上电子开标”与“线下现场开标”两种模式。在线上电子开标模式中,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上传招标文件(标书),所有投标人均可免费获取,当事人未收取任何费用。
在线下现场开标模式中,2022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间,当事人实施的线下招标项目28个存在收取电子标书费。在此期间,投标人需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或携带存储设备(U盘)现场拷贝方式获取电子标书,当事人按每份300元或5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中,以300元/份的价格售出电子标书32份,以500元/份的价格售出电子标书2份,共计收取费用10600元。
上述招标文件均为电子版,未印发纸质招标文件,不存在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当事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当事人向投标人收取电子标书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违法所得为10600元。
2026年8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十五日内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对责令退款事项及多收价款金额无异议。并采取下列措施履行退款义务:一是通过投标人留存的联系方式逐一电话联系退款,其中部分电话存在无人接听或已停机的情形,部分投标人虽经联系但不愿提供开户信息;二是在其营业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张贴退款公告。截至2026年9月15日退款期限届满,未发生退款,未退还金额为1060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0600元;
2.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0600元
106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