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翔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8580658684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敦寨镇敦寨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31
(2022)黔2628民初3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
龚**,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锦屏县人民法院
2
2022-03-29
(2022)黔2628民初21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关**
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锦屏县人民法院
3
2020-11-17
(2020)黔26民终407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关**
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1-16
(2020)黔26民终4128号
合同纠纷
龚**,杨**
游**,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1-09
(2020)黔26民终3890号
合同纠纷
龚**,杨**
游**,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1-09
(2020)黔26民终4128号
合同纠纷
杨**,龚**
游**,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8-03
(2020)黔2628民初84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锦屏县人民法院
8
2020-08-03
(2020)黔2628民初824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朱**
锦屏县人民法院
9
2020-08-03
(2020)黔2628民初84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关**
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人民法院
10
2020-07-13
(2020)黔2628民初887号
合同纠纷
杨**,龚**
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游**
锦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1
2020-09-04
(2020)黔2628民初887号
合同纠纷
龚**、杨**等与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31
2020-08-28
(2020)黔2628民初84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关**与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30
2020-12-18
(2020)黔26民终4203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61270.11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8
2020-11-30
(2020)黔26民终407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关**、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4
2020-11-27
(2020)黔26民终4128号
合同纠纷
龚**、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8-19
2020-01-22
(2020)黔2628执11号之二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0625.00元
执行案件
7
2019-11-19
2019-09-16
(2019)黔2628民初768号
合同纠纷
龚**与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1-03
2018-12-18
(2018)黔26民终2463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1-03
2018-10-08
(2018)黔2628民初5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杨**与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27
2018-10-08
(2018)黔2628民初5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杨**与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东南应急罚﹝2023﹞19号
现查明,2023年6月15日,黔东南州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贵州省锦屏县华达木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即: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2台开料机(木工圆锯机)上设置明显“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外车间内配电室及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内车间空压机及储气罐附近设置“当心爆炸”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粉尘收集仓(重力沉降室)处设置明显的“当心爆炸”“当心窒息”安全警示标志。3.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即:未配备担架、应急药品差1套)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上述行为作出合并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黔东南州应急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