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高黎贡山生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申海 | 注册资本:16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2697962874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八中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03
(2019)云0581民初471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腾冲锦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黄**,吴**,腾冲高黎贡山生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腾冲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3
2020-12-11
(2020)云0581执1697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腾冲黎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3
2020-11-09
(2020)云0581执1003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腾冲县锦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7-28
2020-06-23
(2020)云0581民特51号
保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30
2019-12-03
(2019)云0581民初4712号
企业借贷纠纷
腾冲县锦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吴**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腾冲高黎贡山生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05月06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在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八中小区从事农副产品收购、销售,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在腾冲市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区设有生产厂房,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253052202874,食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别名称:食用植物油,品种明细:油茶籽油、食用植物油、核桃油,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经济开发区生物产业园内,有效期至:2026年05月09日。
2025年1月28日当事人从网上购进到货30ml茶籽精油瓶子120个,2025年2月8日网上订购到货30ml茶籽精油瓶身标签120张和外包装盒120个。标签内容为:“正面有:高黎贡山茶油文字样式注册商标,Essential oils 古树茶籽精油 净含量30ml字样。侧面有:原料成分: 高黎贡山大叶种古树茶籽,富含角鲨烯、维生素、不饱和脂肪酸、茶多酚,功效:抗过敏、消炎、青春痘、热痱子、小孩红屁屁,湿疹、抗氧化、淡化脸部细纹。使用方法:晚上洁面后,取适量涂抹于面部及颈部,以螺旋状式从上到下提拉按摩至吸收即可。适用人群:适用所有人 生产方:腾冲高黎贡山生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边境贸易合作区,生产许可证号:SC10253052202874 净含量:30ml 保质期:18个月”。2025年2月15日把按食品许可生产的食用油茶籽油(经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小瓶分装的方式首次生产了90瓶30ml茶籽精油。2025年8月12日第二次生产了30瓶,共生产了2个批次共120瓶。当事人第一次的生产的90瓶(生产日期:2025年2月15日)用于内部试用。第二次生产的30瓶(生产日期:2025年8月12日)以36元/瓶的价格销售给腾冲市***农副产品销售店,销售产生的货值金额为1080元。以36元/瓶计算生产30ml茶籽精油货值金额为3240元。
2024年10月13日当事人从网上订购到货古树红茶籽粉瓶子100个,2024年10月23日网上订购到古树红茶籽粉瓶身标签100张。标签内容为:“正面有:高黎贡山茶油文字样式注册商标,腾冲高黎贡山 古树红花茶籽粉 纯手工制作 传统工艺 安心洗护。侧面有:产品名称:古树红茶籽粉 规格:500g 主要功效日常碗筷的清洁、茶具的清洁,具有杀菌作用,易漂洗,不伤手。泡水果能快速分解农残,古树红茶籽粉中的茶皂素是最天然的皂液,小孩孕妇都可用。使用方法:在温水中浸泡一勺茶籽粉,将餐具、果蔬等放入洗涤,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即可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中和工业园区,生产商:腾冲高黎贡山生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另外一面有古树红茶籽粉,采用腾冲古树红花油茶籽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茶籽粉,经低温物理冷榨后,粉碎、分离、筛选、高温灭菌处理等工序制作而成,完全保留了腾冲红花油茶籽里面的茶皂素、茶多酚、茶蛋白等多种天然有效物质,能够深层清洁、绿色环保、健康安全、是纯天然洗涤用品。”,标签内容未见失效日期。当事人将茶籽生产茶油后剩余的茶籽渣(习惯称为茶枯)经过粉碎后罐装为古树红茶籽粉,2024年10月25日试生产30瓶。2024年12月27日生产50瓶。2025年1月23日生产20瓶,总共生产了3个批次共100瓶。当事人第一次的生产的30瓶古树红茶籽粉(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5日)全部用于内部试用。第二次生产的50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7日)内部试用了40瓶,库存10瓶。第三次生产的20瓶(生产日期:2025年1月23日)和第二次生产的库存10瓶共计30瓶以11元/瓶销售给了腾冲市***农副产品销售店,销售产生的货值金额为330元。以11元/瓶计算生产古树红茶籽粉货值金额1100元。当事人将该古树红茶籽粉送检验机构进行过检验,有检验结果显示富含具有清洁功能的茶皂素,并且33种禁用农药均未检出。
当事人食品标签标示功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生产古树红茶籽粉的行为,是在原有食品剩余物的情况下进行粉碎的简单加工,且当事人将该产品送检验机构进行过检验,有检验结果显示富含具有清洁功能的茶皂素,并且33种禁用农药均未检出。不在工业产品列入目录里面,不认定其属于需要取证生产的工业产品。该古树红茶籽粉瓶身标签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工业产品。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相应生产、销售记录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合并处罚为: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