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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创达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杰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MA2D5GF5X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东街168号1幢2楼201室、202室、203室、204室(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6
(2026)浙0502民初99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黄**
湖州创达门诊部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4
(2026)浙0502民初99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黄**
湖州创达门诊部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7
(2025)浙0502民初395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高**
湖州创达门诊部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1
(2025)浙0502民初395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高**
湖州创达门诊部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卫医罚﹝202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吴卫医罚〔2026〕9号  案件名称:湖州创达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湖州创达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李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10人的病历资料,已构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诊疗科目,擅自开展病理科检查,已构成超出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40.00元;3、罚款人民币48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2月11日
对湖州创达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40元;罚款人民币48000元;
480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2026-02-11
2
湖吴市监处罚﹝2025﹞50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涉案广告卡片是由湖州创达门诊部有限公司制作并发放的,内容含有“新一代无痛电子直肠镜、360度全视野扫查、10倍超高清变焦”、“无刀枯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宣传以及“查的准治的好”涉及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的宣传。该门诊部发放的卡片内容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案广告卡片是湖州创达门诊部有限公司2025年5月10号委托福建福鼎的广告制作商户制作,当事人一共做了8000张,单价是0.1元每张,广告卡片制作费用一共是8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宣传治愈率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警告3、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宣传治愈率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警告3、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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