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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乐季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淡武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B0YMD138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66号N11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烟处﹝2024﹞第157号
2024年11月18日16时0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66号N11商铺西安市雁塔区乐季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芙蓉王(硬)34条,猴王(金)26条,合计2个品种60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淡武娟,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西雁烟存通字2024第2066号。现查明:当事人淡武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4年11月1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附近的五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市雁塔区乐季生活超市”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淡武娟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认定当事人淡武娟违法进货总额为1032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淡武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淡武娟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032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320元10%的罚款,计1032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个品种60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淡武娟.
1032.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4-12-16
2
雁市监处罚〔2024〕814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1.没收”家乐”牌浓汤宝(老母鸡汤口味)(规格:64g)共计6盒;2.没收违法所得6.5元;3.罚款3000元;4.责令改正;5.给予警告。
3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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