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中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MA7BG3LD5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顺路以南、倍特 力以东) 3幢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2025)赣0902民初11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稽质处罚﹝2023﹞4105号
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构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五篇中第二十三条《裁量基准》第一项:(一)“新成立的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首次生产目录内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检查处理当中,主动配合、违法行为认识态度好,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危害后果。2023年9月13日,拟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计金额147627元(68400+27987+51240)整;2、没收违法所得3206.15元(1351.52元+1854.63),以上罚没款合计150833.15元整。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80%的罚款数额,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货值金额147627元的80%的罚款,计118101.60元;2、没收违法所得3206.1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1307.75元整,上缴国库。
118101.6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