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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未来之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军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6MA78CGG83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创业孵化基地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33号
1.印花税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之规定,你单位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运输合同2022年7月1日之前适用税率为0.05%,2022年7月1日之后适用税率为0.03%;买卖合同(购销合同)适用税率为0.03%,仓储合同适用税率为0.1%。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称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称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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