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EN685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干河办事处红光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52号
经查,当事人公司是2025年2月27日成立的,公司注册后没有实地经营地址仅在拼多多“白象妈咪君诚专卖店”经营,然后支付广告费用将公司所售产品制作成不同的网页链接图片在店铺进行展示供消费者选购。当事人公司没有实体店铺,也没有仓库用于囤货。2025年8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收到湖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的《举报单》,反映当事人湖北君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设拼多多网店“白象妈咪君诚专卖店”销售的“婴儿积雪草霜”产品,宣传“美白抗皱”,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2025年9月8日,当事人提供了该款“婴儿积雪草霜”《化妆品信息备案表》1份,备案表上的功效栏证明产品的真实功效为舒缓,不包含美白的事实,即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白象妈咪君诚专卖店”对所售商品“白象妈咪积雪草冰沙霜”发布含有“儿童面霜美白抗皱紧致面霜清爽控油补水保湿美白去黄抗老青年男女”的宣传内容中“美白抗皱”功效为虚假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白象妈咪君诚专卖店”展示的商品名称“白象妈咪积雪草冰沙霜”图片上有“儿童面霜美白抗皱紧致面霜清爽控油补水保湿美白去黄抗老青年男女”字样,使用人群:通用人群,价格¥17.9”,网页链接的产品图片”,外包装上有白象妈咪MAMI的图案及字样。据当事人陈述上架涉案产品时间具体发布时间记不清楚了,当事人一般都是把商品网页链接制作好发布在店铺进行测试,然后再决定是否再进货并投放广告,2025年9月8日收到投诉举报之后已经第一时间下架改正了。上述“白象妈咪积雪草冰沙霜”进货价格12元/单,顾客拍一单,当事人就在拼多多其他平台供货商厂家上买一单。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是羽清(湖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B7T1857,生产许可编号;鄂妆20200009,产品执行标准编号:鄂G妆备字2024002250,拼多多上有显示销售数量已拼152单。该投诉订单已经于2025年7月31日成交,以13.9元(平台优惠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然后投诉人收到货就申请仅退款,当事人已全额退款给消费者。当事人公司展示“白象妈咪积雪草冰沙霜”时,向拼多多官方推广提供的102.3元推广费,当事人向办案人员提供了广告费用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对所售商品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的行为,处罚款409.2元,上缴国库。
409.2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2
仙桃市监处罚〔2025〕417号
当事人公司是2025年2月27日成立的,公司注册后没有实地经营地址仅在天猫旗舰店上注册了鑫君诚旗舰店经营,然后支付广告费用将公司所售产品制作成不同的网页链接图片在店铺进行展示供消费者选购。当事人公司没有实体店铺,也没有仓库用于囤货。
2025年6月10日,消费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当事人公司在天猫网店鑫君诚旗舰店对洗脸巾宣传“全棉”等字样的网页存在虚假宣传,当事人承认上述洗脸巾是其网店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在天猫网店鑫君诚旗舰店展示的商品名称“加厚超大100全棉正品婴儿可用悬挂式一次性洗脸巾洁面棉柔巾”图片上有“悬挂式 加大加厚 柔软亲肤”字样,使用人群:通用人群,价格¥26.8”,网页链接的产品图片”。洗脸巾外包装上有小象的卡通图案,标注有“小飞象洗脸巾 家庭装加厚版”,背面产品信息印有品牌:鑫君诚,品名:小飞象洗脸巾,主要原料:植物纤维,卫生标准;GB15979-2002执行标准:Q/Z50036-2021,容量:300g/包,规格:20x20cm,委托商:湖北君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商:湖北子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包装质保期:三年。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产品的具体上架时间记不清楚了,当事人一般都是把商品网页链接制作好后发布在店铺进行测试,观看商品浏览量,然后再决定是否进货并投放广告。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投诉举报之后就对上述产品链接下架改正了。当事人称产品上明明标注了主要原料是植物纤维,由于审核疏忽,没有注意到链接首页的“全棉”等字样。
上述“加厚超大100全棉正品婴儿可用悬挂式一次性洗脸巾洁面棉柔巾”进货价格为12.2元/单,顾客拍一单,当事人就在供货商湖北子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一单。当事人陈述此产品属于引流的小商品,本身就只卖了这一单,以21.9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消费者2025年6月7日购买的,实付款21.9元。消费者收到货后就申请仅退款了。当事人公司展示“加厚超大100全棉正品婴儿可用悬挂式一次性洗脸巾洁面棉柔巾”时,向淘宝官方推广提供了165.98元推广费,当事人向办案人员提供了广告费用截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对所售商品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处罚款663.92元,上缴国库。
663.92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