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牛伟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701116719T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洪洞县左木乡三交河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9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
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19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
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
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31
2021-03-24
(2021)晋10民终84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贾**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31
2021-03-24
(2021)晋10民终85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汤**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31
2021-03-22
(2021)晋10民终7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5-31
2021-03-24
(2021)晋10民终83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樊**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30
2021-03-23
(2021)晋10民终86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30
2021-03-23
(2021)晋10民终74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史**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4-30
2021-03-23
(2021)晋10民终8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史**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4-30
2021-03-24
(2021)晋10民终84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樊**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4-30
2021-03-23
(2021)晋10民终89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4-30
2021-03-23
(2021)晋10民终86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樊**与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79号
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使用的编号为D80800140的叉车,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无安全技术档案,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该矿公寓内的电梯工作人员无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无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该矿不能提供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及技能培训相关印证材料。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我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以罚款7万元。(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以罚款7万元。(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以罚款7万元。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以罚款2.5万元。(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以罚款2.5万元。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建议:1、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60000元整。
355000.00元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2
洪市监处罚﹝2024﹞32号
2024年4月10日、4月29日、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三交河煤矿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1、该单位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2、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3、正在使用的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13120527)无使用登记手续及定期检验报告。
1、责令当事人依法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2、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桥式起重机(13120527)1台的特种设备;3、处以二十九万元罚款。
290000.00元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3
洪市监罚﹝2023﹞27号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3、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乔峥代表法人处理特种设备相关事宜的授权文书。4、委托代理人乔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被授权的合法身份。5、《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证明了当事人在特种设备使用方面存在问题:作业人员秦建红正在操作桥式起重机(16t)的违法事实。6、《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特种设备使用方面存在问题:作业人员秦建红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桥式起重机(16t)的起重机械;2022年5月至本次监督检查时多次使用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的桥式起重机(16t)的违法事实。7、2023年3月2日,现场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使用记录》,证明了当事人在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间多次使用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桥式起重机(16t)的违法事实。8、《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洪山市监特令〔2023〕第2号),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3月2日对当事人违法使用特种设备问题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9、证据照片:①2023年3月2日,作业人员秦建红正在操作桥式起重机(16t)的起重机械,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行为;②2023年3月2日,桥式起重机(16t)的停用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设备的情况。
罚款30.0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0元
山西省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