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张峰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勇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26MA6Y4Q3N92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椿林岳兴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蒲烟处﹝2025﹞第201号
2025年9月11日上午10点30分,根据群众举报,蒲城县张峰超市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10时55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蒲城县椿林乡岳兴村三组,依法进行市场检查(亮证),发现当事人张勇勇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场在其经营场所西南角纸花间内货架上西凤酒箱中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卷烟好猫(长乐细支)22条、南京(雨花石)2条、南京(煊赫门)5条、中华(硬)3条、红塔山(硬经典)3条、好猫(磨砂猴王)8条、猴王(金猴王)16条、芙蓉王(硬)2条、好猫(吉祥)4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延安(软)10条、云烟(紫)10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9条、利群(新版)8条、钻石(荷花)1条、钻石(细支荷花)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好猫(长乐)15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云烟(细支云龙)6条、兰州(细支珍品)4条、娇子(格调细支)8条。合计22个品种14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32位喷码已经当事人现场确定无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拍照等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电话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涉案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现场在《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名并签署了被检查意见,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后,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执法人员将渭南市蒲城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蒲烟存通[2025]》第4656号--第4658号送达当事人。执法现场无财务遗失、物品损坏。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批卷烟是张勇勇在经营蒲城县张峰超市期间,因自己店内卷烟不够卖,自己在蒲城县内收购的卷烟,收购价格都是低于市场价5元到10元不等收购回来。2025年9月12日下午14时15分,我局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2025年9月24日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出具了鉴别检验报告[NO:R-ZWE61250901419],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文件进行核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2148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张勇勇的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涉案卷烟的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当事人张勇勇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张勇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张勇勇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21485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1485元10%的罚款,计2148.5元,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张勇勇上述违法行为。
2148.50元
蒲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5-10-13
2
蒲烟处﹝2023﹞第100号
2023年8月7日15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蒲城县椿林乡岳兴村三组蒲城县张锋超市依法进行检查(亮证),在其经营场所一仓储点当场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卷烟好猫(猴王磨砂)伍拾伍条,好猫(金猴王)伍拾壹条;共计2种106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渭南市蒲城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3001665)号送达当事人。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卷烟购进价格,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第四条和《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987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本案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875元10%的罚款计987.5元的行政处罚。涉案2个品种106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987.50元
蒲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