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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咸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瑞宁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KU2XQ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尹家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9
(2023)陕0402民初531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臧**
咸阳咸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2
2020-04-08
(2020)陕0402民初1038号
劳动争议
咸阳咸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赵**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4
2023-06-27
(2023)陕0402民初531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藏亚妮与咸阳咸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07
2023-06-29
(2023)陕0402民初531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李新欣与刘凯,咸阳咸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03
2021-02-25
(2021)陕0402执504号
劳动争议
咸阳咸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赵**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9944.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10-23
2020-05-26
(2020)陕0402民初1038号
劳动争议
咸阳咸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赵香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833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税稽罚﹝2024﹞18号
(一)增值税: 根据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1、2020年2季度含税收入520000.00元,代收考试费用135200.00元,扣除代收款项后含税收入384800.00元,扣除代收款项后不含税收入380990.10 ,应补缴增值税3809.90元。 2、2020年3季度含税收入460000.00 元,代收考试费用119600.00元,扣除代收款项后含税收入340400.00 元,扣除代收款项后不含税收入337029.70元,应补缴增值税3370.30元。 3、2021年1季度含税收入740000.00元,代收考试费用192400.00 元,扣除代收款项后含税收入547600.00元,扣除代收款项后不含税收入542178.22元,应补缴增值税5421.78 元。 2020年至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12601.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税款征收管理类,16,“(二)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该企业2020年-2022年少缴增值税12601.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1.07元、企业所得税13600.54元,处以少缴税款50%罚款计13321.80元。
13321.8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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