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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杨胜美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胜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E13BYD2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阿莎街道稻香小区于进明自建房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份开始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据当事人陈述,上述2个批次食品原料(调味品)于2024年11月从剑河县杨杨干货店购进:1.品名:“宫承味业”山西风味陈醋汁,净含量:420ml,生产厂家:惠水县朗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2/19,保质期:24个月;2.品名:“美彫”白醋汁,净含量:500ml,生产厂家:惠水县朗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2/28,保质期:18个月。进购价均为2.80元/瓶,各购进10瓶。至2026年5月26日案发时,陈醋汁剩余7瓶(2瓶未开封,5瓶已开封使用),白醋汁剩余1瓶(已开封使用),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管理不到位,将上述过期调味品放置于餐桌上供消费者自行添加使用。因未建立使用记录,无法区分涉案调味品的消耗发生在保质期内还是超过保质期后,故无法认定过期后实际使用数量及违法所得。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22.4元(陈醋汁7瓶×2.80元+白醋汁1瓶×2.8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上述多项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及上述裁量规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个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宫承味业”山西风味陈醋汁7瓶,“美彫”白醋汁1瓶; 2、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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