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锈广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乾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KRB31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二路7号1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3
(2022)渝0107民初221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锈广场店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10
2020-01-20
(2019)渝0107民初251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绣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2.5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5-17
2019-04-16
(2019)渝0107民初578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锈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5-17
2019-04-16
(2019)渝0107民初579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锈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17
2019-04-16
(2019)渝0107民初579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锈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5-17
2019-04-16
(2019)渝0107民初57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锈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5-17
2019-04-16
(2019)渝0107民初5795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锈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6〕313号
经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锈广场店成立于2016年11月29日,主要从事食品及日用百货销售,对外使用店招为“新世纪百货锦绣广场店”。
? ? 2026年5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锦锈广场店销售的妃子笑荔枝进行抽检,2026年6月22日本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于2026年6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于2026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4426004364)和《检验报告》(No:4426004364),该《检验报告》显示:妃子笑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妃子笑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为0.16mg/kg,超出≤0.1mg/kg的标准指标。
现查明:涉案批次妃子笑荔枝由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从四川源果道农业有限公司购进,于2026年5月26日凌晨到货。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妃子笑荔枝时查验了供应商资质及农药残留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单据,并建立进货台账。
? ? 涉案批次妃子笑荔枝购进数量为18千克,因当事人进货台账中的进货单价为含运费的摊入成本价,不能作为采购单价依据,故以供应商送货单价为实际进货单价,即19元/千克作为进价。涉案批次妃子笑荔枝于2026年5月26日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3.6元/千克。鉴于涉案批次妃子笑荔枝销售记录中的销售单价因优惠抵扣及结算规则存在浮动,无法作为客观计算基准,故以每笔交易的实际结算金额(即当事人实收净额)为基准,予以逐笔累加计算。根据销售记录,2026-05-26 12:02:40销售的妃子笑荔枝,数量为3.34千克,系此次抽检数量,以此为准向后进行计算,认定78.82元+11.8元+6.93元+10.24元+19.68元+11.8元+11.8元+9.29元+15.62元+19.3元+17.55元+11.8元+8.44元+38.05元+15.43元+11.98元=298.53元为货值金额。
? ? 涉案批次妃子笑荔枝抽检基数为3.34千克+0.512千克+0.294千克+0.434千克+0.834千克+0.514千克+0.512千克+0.394千克+0.662千克+0.818千克+0.744千克+0.512千克+0.358千克+1.62千克+0.654千克+0.508千克=12.71千克,购进单价为19元/千克,认定19元/千克×12.71千克=241.49元为当事人合法必要支出。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柒元肆分(¥57.04)。
3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