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柴长荣豆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柴长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4MA4EUY4U4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4〕218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豆腐、豆芽生产并在谭山镇集镇片区销售。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丈夫向郧县谭山刘记粉面馆配送了豆腐和上述不合格绿豆芽,豆腐售价2.5元/斤,数量3.6斤,绿豆芽售价为2.5元/斤,数量8斤,当事人使用微信收款码收款29元。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生产绿豆芽15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故违法所得为37.5元。上述涉案消毒制品均用于对生产场所进行消杀处理工作,经本局对4-氯苯乙酸钠项目快速检验试剂检验,结果均为阴性。
2024年8月8日,本局依法向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移送了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一案,2024年8月23日,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回函《关于对柴长荣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线索补充证据材料的函》,建议本局将相关证件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次移送,如案件线索补充证据无法查证,建议本局依法对涉事企业和人员进行处罚。2024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就回函建议再次补充案件线索证据,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察,未发现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含有4-氯苯乙酸钠的相关化学添加物,并分别对郧县谭山刘记面馆和郧阳区柴长荣豆腐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抽检发现的物质4-氯苯乙酸钠的来源及使用方法无法查明。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共计10037.5元。
10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