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州市鼓楼区陈新鲜活水产品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2MA2YRU211C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村1座A-D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鼓市监处罚﹝2025﹞12号
经查,当事人于 2011年 6 月 15 日注册营业执照,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村1座A-D1店面经营水产品销售。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出厂编号5792)。经检定,不符合JJG 539-2016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中计量的安全性要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该检定报告。 当事人未做购进水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也未做进货、销售台账,当事人未做成本记录,其使用上述不合格电子秤进行贸易结算获利无从计算。针对购买产品未做进货查验记录,其提交进货查验记录表格的整改报告。
1、警告; 2、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ACS-30,出厂编号5792); 3、罚款1400.00元。
1400.00元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2
鼓市监处罚[2024]3号
当事人销售花蟹短斤少秤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该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八)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短斤少秤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花蟹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2140.4元)|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2140.40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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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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